新聞
國內社會
助通緝犯從中國偷渡澎湖 船長等2人二審仍判6月及1年
中央社
國內社會
高雄
高雄高分院
澎湖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戶籍法
2026.09.12
・中央社 ・高雄
助通緝犯從中國偷渡澎湖 船長等2人二審仍判6月及1年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2日電)俞姓船長與許姓男子涉協助林姓通緝犯自中國偷渡澎湖,澎湖地院一審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罪判俞男、許男6月及1年。檢方認量刑過輕上訴,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因案遭通緝潛逃中國,民國112年7月間聯繫許男安排船隻偷渡回台。許男與俞男等人謀議後,由俞男駕駛「滿金朋」號漁船,前往指定海域接應林男躲藏於船艙,並於同年8月返回馬公漁港。許男則負責安排林男在澎湖的住宿,並陪同搭船至台灣本島,2人藉此分別獲利新台幣20萬元與12萬元。
澎湖地院一審審理時,依以非法方法「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罪」,判處俞男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許男則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沒收相關犯罪所得。檢方不服提出上訴,認為許男以自身名義為林男訂房,並出示身分證供查驗,無異於將身分證交由林男冒名使用,應另涉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前段規定;且2人犯行獲利高、風險低,一審量刑過輕,請求改判至少3年6月徒刑。
高雄高分院認為,戶籍法的「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客觀構成要件必須有實際「交付」身分證行為。許男僅是以自己名義訂房,並出示身分證供櫃檯登錄,始終未將身分證交給林男使用,不構成交付要件。
合議庭審酌,一審已充分考量2人犯罪動機、分工、獲利,以及許男曾有類似前科等素行,並斟酌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一審量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無濫用職權或過輕情形,據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