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內社會
北市清潔隊員女廁偷拍同事 二審判賠32萬
中央社
國內社會
台北
台北市
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北院
清潔隊員
2026.10.20
・中央社 ・台北
北市清潔隊員女廁偷拍同事 二審判賠32萬
(中央社記者李念庭台北20日電)劉姓清潔隊員113年間在女廁架設攝影機,偷拍女同事如廁。被害人向劉男求償,北院一審判賠32萬餘元,高院今天駁回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被害人可上訴。
被害人主張,她與劉男均在台北市某清潔分隊擔任清潔隊員。113年4月間,劉男將攝影機架設於分隊女廁內,欲拍攝女性隱私部位。她當天如廁時遭偷拍,導致事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雙極情感型疾患、焦慮疾患。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請求給付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90萬142元。北院一審判劉男應給付32萬6430元,包括醫藥費2萬6430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
雙方不服部分判決提起上訴,被害人追加請求給付不能工作損失23萬7393元,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認為兩造請求改判均無理由,駁回上訴、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劉男不得上訴第三審;被害人得上訴第三審。
高院表示,劉男損害被害人隱私權、健康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審酌兩造所得財產,及被告侵害行為手段、原告受侵權程度等,認為一審判決適當。
另被害人追加請求給付不能工作損失部分,高院認為,依診斷證明書,她僅須休養30天,且請假期間清潔隊仍給付全薪,並未實際受不能工作的損害。因此無從准許此部分請求。
至於刑事判決部分,劉男坦承犯行,台北地方法院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輯:龍柏安)1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