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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復興前區長收廠商回扣 二審仍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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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湘
2026.11.04
・中央社 ・台北
桃園復興前區長收廠商回扣 二審仍判12年
(中央社記者李念庭台北4日電)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涉嫌任內透過蔡姓女總務收受廠商新台幣360萬元賄款,一審遭判12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12年徒刑,可上訴。
另方面,蔡女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1年。經上訴,高院今天改判蔡女2年徒刑、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曾志湘涉嫌在民國104年至107年擔任桃園市復興區區長期間,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透過前復興區公所秘書室蔡姓女總務收受吳姓廠商交付的賄款,賄款也會分給蔡女。
同時,曾志湘也利用蔡女於110年、111年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里里幹事期間,藉由辦理採購的機會,向復興區公所浮報經費,並收取廠商賄賂。
檢方指控,曾志湘全案不法所得達360萬元、蔡女全案不法所得43萬5000元。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曾志湘始終否認犯行,並試圖將犯行推諉他人,犯後態度堪認惡劣,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各處8年不等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一審判決指出,蔡女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配合偵辦,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4罪,各處1年7月不等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至於吳姓廠商,一審判決認為,他偵查時雖飾詞否認,但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依涉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共3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經上訴,高院今天駁回,維持一審判決。(編輯:蕭博文)1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