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退撫法訂114年底起停砍年金 8/1前補發差額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0日電)立法院去年12月三讀通過停砍公教年金相關法案。銓敘部表示,退撫法無明定追溯期程,因此相關規定自法律公布日12月28日起施行。去年12月28日至今年7月31日應補發差額,最遲今年8月1日補發完成。另自今年8月1日起,統一改依重審處分審定結果按月發放。
立法院會去年12月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自民國113年起停砍公務人員年金,且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正5%時,應依該成長率調整。銓敘部當時指出,有近18萬已退休公務人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需重新審定,時程約需半年。
銓敘部近日發出公文指出,退休公務員去年12月28日「以後」的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退休人員每月退休金,都應依修正通過後的退撫法辦理。
銓敘部說,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金,自今年8月1日起統一改依重審處分審定結果按月發放。去年12月28日至今年7月31日應補發的差額,最遲在今年8月1日完成補發。
銓敘部說,退休金及應補發差額,依退撫法第68條規定,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計給的退休金,分別由中央及地方法定支給機關預算及退撫基金支給。
銓敘部表示,重審後每月退休所得金額,將匯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台。至於實發金額,依退撫法第67條規定,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已公布,分別自111年7月1日及113年1月1日施行的調整方案,依退休人員所適用的調整比率調整後發給。
此外,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批評銓敘部為德不卒,擅自曲解公教人員退輔條例第37、38條的條文內容,只同意退還修法公布後,114年12月28日以後至115年7月溢扣的退休金差額,拒絕退還113、114年共計24個月溢扣的退休金差額。
銓敘部回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及退撫法第95條規定,確認退撫法第37條及第38條修正條文內容,並無明文追溯規定,因此自當自法律公布日施行。銓敘部循此法制做法執行,並尊重翁曉玲認為「有溯及規定」的見解。(編輯:萬淑彰)1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