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校車司機遭疑曾匡列未採檢 疾管署:鼓勵為主
(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14日電)中部某校車司機感染HIV涉性侵,外界質疑司機多年前曾匡列為其他個案接觸者卻未強制採檢,疾管署今天說明,擔憂寒蟬效應,確診者不願意主動提供接觸者,因此篩檢以鼓勵為主。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的中部某校車司機涉妨害性自主案,目前確認與本案相關感染者共5例、傳染鏈擴及3縣市。
疾管署發言人曾淑慧今天接受媒體訪問表示,整起事件是從去年底1名HIV確診個案A通報開始,疫調人員發現個案A的接觸者甲,與1至2年前個案B接觸者竟然重疊,更可能涉及妨害性自主,因此通報社政、社安網與警政單位,啟動跨系統調查。
針對外界質疑接觸者甲,也就是校車司機為何被匡列,卻沒有強制採檢規範。曾淑慧說,根據規定,醫事人員除因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製造血液製劑或器官移植等,無須經當事人同意即可採檢,其他情境皆需經同意及諮詢程序才能檢驗,包含被衛生單位匡列為HIV確診個案接觸者。
曾淑慧指出,在HIV防治上,不會採取強制採檢,而是以鼓勵為主。整體政策是在人權與公共衛生間取得平衡,若對接觸者採取過於強制措施,如要求一定要執行特定檢查或過度揭露個案資訊,可能產生寒蟬效應,導致確診者不願意主動提供接觸者名單。
曾淑慧說,衛生單位無法掌握接觸者資訊,將不利後續疫調與防治,反而可能影響整體防疫效果。目前已透過鼓勵接觸者篩檢的方式,陸續發現部分HIV陽性個案,後續轉介至醫療院所接受治療,台灣約有200多家指定醫療院所,搭配個案管理師制度,提供完整個別化長期照護。
另外,曾淑慧也提到,明知HIV仍與他人有性行為者,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可處最高12年有期徒刑。
至於各界關注這名校車司機是HIV感染者,後續是否可以和一般人一樣獲得妥善治療,曾淑慧說,只要是HIV確診個案,依照制度都會轉介到醫療院所接受治療與照護,不會因為身分有不同處理,希望透過治療讓病毒量降低,達到病毒量測不到就不具傳染性(U=U)。(編輯:蕭博文)115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