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通訊學會:低軌衛星落地 開放須兼顧國安監理
(中央社記者趙敏雅台北13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市場解讀將為星鏈(Starlink)來台解套。台灣通訊學會表示,引進多元低軌衛星服務確有必要,但相關制度調整仍應以國家安全、在地監理及公共利益為前提。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審酌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產業發展等事項並核准後,得不受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籍及外資持股比率的限制。
台灣通訊學會發布新聞稿表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電信管理法第36條修正草案,其政策背景與Starlink能否進入台灣高度相關。現行規定要求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部分草案擬針對衛星通信業者增訂例外或放寬機制。
台灣通訊學會強調,支持引進多元低軌衛星服務,但提升通訊韌性不應以降低國家監理能力為代價。若僅放寬持股與負責人資格,卻未同步建立國安審查、在地營運、資料治理、通訊監察、防詐、資安及退場機制,可能使市場開放與公共責任之間出現落差,增加長期治理風險。
台灣通訊學會說,政策討論不應針對特定業者,而應以技術中立、風險相稱及公共利益為共同準則。
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王維菁表示,台灣需要多元衛星服務,但關鍵通訊控制、用戶資料治理與法律責任,必須納入在地可監理、可執行的體系。衛星服務可以跨境,責任不能境外化;市場開放的前提,是政府在平時能監督、事件發生時能介入,確保服務持續與民眾權益。
王維菁說,以日本為例,KDDI、NTT DOCOMO及SoftBank三家行動通信業者均已推出與Starlink合作的手機直連衛星服務,將衛星能力納入本地電信服務與公共安全體系。台灣通訊學會建議,參考此類分流監理思維,採取有條件、分階段開放。
台灣通訊學會指出,國際衛星業者進入台灣市場,原則上應在台設立具實質營運與履責能力的法人,涉及手機直連衛星服務,或使用台灣行動頻率、號碼及核心網路資源者,應與本地持照電信業者合作。相關業者也應設置境內地面站、閘道器或具同等監理效力的節點,並明確承擔用戶服務、緊急通信、個資保護、資安、防詐及司法協力責任。
台灣通訊學會表示,主管機關應就業者控制權、供應鏈安全、資料流向、服務持續性及消費者保障,訂定透明、可驗證的審查條件,並保留附加負擔、限期改善、停止服務及撤銷許可等必要機制。
台灣通訊學會呼籲,立法院在調整外資持股與負責人資格限制前,應完整檢視國家安全、監理執行及公共利益配套,透過公開討論形成可長期適用的制度,讓低軌衛星成為台灣通訊韌性的關鍵備援,同時維持可監理、可介入、可究責的治理能力。(編輯:楊凱翔)1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