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修正人員申請赴陸規定 探親探病奔喪限三親等
(中央社記者吳書緯台北23日電)國防部修正「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現役軍職、文職等人員申請赴中國大陸探親、探病或奔喪的親等,由四親等內改為三親等內。國防部今天表示,因應內政部去年底修正許可辦法,配合修正赴陸作業規定。
國防部13日發布國防部令,修正「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國防部回覆中央社記者指出,國防部因應內政部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將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申請赴陸探親(病)、奔喪之親屬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配合修正赴陸作業規定。
國防部表示,國防部相關人員因人道因素申請赴陸,須符合赴陸作業規定條件,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安局、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為落實赴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管理機制,「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增訂國防部政風室負責返台申(通)報表異常事項及申請(報)人赴陸失聯通報事宜。
現行作業規定,現役軍職、文職人員、軍事校院學生、涉及國家機密之教職、聘雇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或經由陸港澳轉機,但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四親等內的親屬探親、探病或奔喪等情形,經權責單位核定後,不在此限。
修正後作業規定,現役軍職、文職人員、軍事校院學生、涉及國家機密之教職、聘雇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不得進入大陸地區,或經由陸港澳轉機,但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的探親、探病或奔喪等情形,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作業規定增訂,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經許可者,不分平日、假日或事由,均應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並將登錄結果影送所屬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留存。(編輯:萬淑彰)1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