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應依法辦理會務 勞動部提醒5大NG行為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4日電)工會是爭取勞權的重要團體,勞動部今天表示,勞工加入工會,工會也應依法辦理會務,未定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未屆期辦理改選等都是NG行為,恐違反工會法。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今天在勞動部例會表示,根據統計,截至今年第2季止,全國工會家數共有5856家,其中包含企業工會960家、產業工會285家、職業工會4327家及工會聯合組織284家。
王厚偉表示,工會藉由集體力量與雇主協商溝通,對於勞動福祉的提升及企業內勞資關係穩定有很大的幫助,但實務上卻常見工會未依規定辦理各項會務工作,影響工會運作發展。
王厚偉舉例,工會會務要正常運作,定期召開法定會議是首要事務,工會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都是為工會處理工會事務,討論重要工會發展方向的重要法定會議,工會應定期召開。
此外,王厚偉也說,理事會與監事會在工會內部為不同的角色且有不同權責,會議討論事項也不同,應分別召開,工會不應以聯席會議方式辦理,而工會的理事、監事也應在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新一屆理事會及監事會議應在前屆任期屆滿日起10日內召開,讓工會會務可以無縫接軌,順利正常運作。
近來有數起涉及工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王厚偉提醒,涉及工會購置不動產或其他重大財產處分,工會應依工會法及章程規定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應充分揭露資訊,讓會員或會員代表得在資訊完整的情況下充分討論並作成決議。
此外,為了維持工會組織穩定性及會務運作延續性,王厚偉也說,工會章程如已明定理事、監事任期為4年,不宜再隨意透過修正章程方式縮短任期。
王厚偉表示,健全的會務運作是工會穩定發展及發揮功能的重要基礎,工會如果未依法辦理會務,主管機關可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也可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若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更可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編輯:龍柏安)11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