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預告修正CRS規範 增列電支申報義務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16日電)財政部昨天預告修正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相關規範,增列電子支付機構需於每年6月辦理CRS申報作業,但排除連續90天平均帳戶餘額不超過1萬美元(約新台幣31萬元)者。官員解釋,由於台灣電支帳戶多設有儲值餘額上限,原則上多數帳戶不需申報。
為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現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定,金融機構需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進行CRS申報作業。
財政部昨天預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存款機構項目下增列「為客戶利益收受特定電子款項之實體」。官員說明,指的是LINE Pay Money、全支付等金管會監管的電子支付機構。
財政部說明,這次修正是參考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112年發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修正條文,以因應國際日益提升資訊透明標準,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合宜稅收,與國際一致性標準接軌,提升跨國互助合作效益。
官員解釋,根據修正草案,若電支等存款帳戶連續90天的帳戶平均餘額或價值未超過1萬美元,將被視為被排除帳戶,即不用進行申報。經過評估,由於目前多數電支帳戶設有儲值餘額上限規定,低於法定標準,原則上多數帳戶都不需要申報。
官員說明,OECD發布CRS修正標準的原因,是為了避免部分國家沒有訂定電支帳戶儲值餘額上限相關規範,使這類帳戶淪為洗錢工具,但若帳戶餘額低於標準則不受影響。
至於既有實體帳戶是否需要進行盡職審查,草案規定,若為客戶利益收受所有特定電子款項的存款帳戶,在116年12月31日帳戶總餘額或價值未逾25萬美元(約新台幣795萬元),無需進行帳戶的審查、辨識或申報,若超過則應依規進行審查,且應於11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既有實體帳戶審查程序。
另考量金融機構對為客戶利益收受所有特定電子款項的帳戶或名義帳戶,仍需辦理盡職審查、建置內控制度及更新資訊系統等作業,修正草案明定,其申報義務將延後自118年申報期間起適用。(編輯:林家嫻)1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