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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控謝寒冰散布性影像、違反選罷法 聲請自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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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1
・中央社 ・台北
曹興誠控謝寒冰散布性影像、違反選罷法 聲請自訴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名嘴謝寒冰公布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與中國女子合照等影像,遭曹提告散布不實性影像等罪,獲不起訴確定。曹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台北地院16日駁回聲請,今天公布裁定,不得抗告。
名嘴謝寒冰2025年初聲稱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曾經有婚外情,並公布多張照片,且質疑曹與中國女子過從甚密,以及擔任立委徐巧芯罷免案領銜人的動機。
曹興誠主張相關照片為合成影像,控告謝寒冰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法散布不實性影像等罪。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不起訴,曹興誠聲請再議,遭台灣高檢署駁回,曹再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北院指出,相關照片經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以多個軟體鑑識,其中3張因未包含臉部或無人臉,無法檢測是否使用深偽技術;另3張均未發現深偽。
至於另1張照片,軟體Reality Defender分析雖「有發現深偽」,但軟體Sensity檢測未發現深偽,刑事局及調查局因此均認定無法判斷是否具有深度偽造,整體而言難認相關照片是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
北院指出,謝寒冰曾供稱查核照片中女子身分,調查資料也顯示,單姓女子為中國大陸人士,曾於2016年間數度與曹興誠搭乘同班飛機出入香港。謝寒冰據此質疑曹興誠與中國大陸女子過從甚密,以及參與政治活動、擔任罷免案領銜人的動機,並非毫無依據。
北院認為,謝寒冰相關言論涉及罷免案及公共利益,現有證據不足認定構成散布謠言或深偽影像;其於直播使用相關照片,也屬與重大公益及公意形成相關,難認構成違反個資法。
北院指出,原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處分認事採證,沒有違背經驗、論理或證據法則,卷內證據未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及很可能獲有罪判決的起訴門檻,因此駁回聲請,不得抗告。(編輯:張雅淨)1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