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擬放寬國有土地養殖出租限制 合規者得訂租約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28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已預告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增訂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範圍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已實際作養殖使用,符合未登記水井相關規範者,得依法辦理出租,訂定養殖地租約。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郭曉蓉今天於例行記者會表示,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於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作養殖使用,除有不予出租情形外,得逕予出租予實際使用人,其中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範圍者,原則上不予出租作養殖使用,以避免因地下水超抽,引起海水入侵或地盤沉陷,但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定劃設為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以海水、地面水或地下水管制區外抽取地下水進行養殖,則可例外辦理出租。
郭曉蓉指出,近來地方政府反映,為依地下水管制辦法規定,就地下水管制區內99年8月4日前已存在的既有未登記水井辦理納管作業,然而,管制區內部分土地為國有非公用土地,依現行出租管理辦法規定,養殖戶無法承租,從而無法取得土地同意使用文件,影響後續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取得水權等。
因此,財政部已於10月21日預告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增訂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範圍國有非公用土地可例外辦理出租訂定養殖地租約的情形。
郭曉蓉說明,若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範圍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已實際作養殖使用,經依水利主管機關公告早期未登記水井納管作業規定完成申報,並獲該主管機關發給保留廢止權的水權狀者,得依國產法規定辦理出租,訂定養殖地租約。
郭曉蓉指出,根據國產署統計,目前全台位於地下水管制區範圍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已實際作養殖使用者,有約336公頃土地,其中雲林縣約85公頃最多、嘉義縣約71公頃居次、台南市約66公頃排名第3。
郭曉蓉表示,修正草案將於今年12月21日預告期滿,再陳報行政院核定,待獲核定後即發布施行,初估最快明年2月上路。後續也將進一步詢問相關使用人,是否有存在既有未登記水井的情形,若符合規定者得依法辦理出租。(編輯:楊凱翔)1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