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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士檢書記官涉複製私密影像 遭判4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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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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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士檢書記官涉複製私密影像 遭判4年6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李念庭台北6日電)前士檢書記官林顥倫涉侵占贓證物、複製私密影像,二審依侵占公有財物等罪,判處4年6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書,林顥倫自民國102年調任士林地檢署,自110年至112年間,任贓物庫書記官,負責贓證物收受、管理、拍賣、發還、銷燬等工作。
任職贓物庫書記官期間,林男涉利用職務,在贓物庫內取走竊錄他人隱私活動的妨害秘密案件的記憶卡,帶回住處藏放。
林男另假借職務上機會,取得妨害秘密案卷內犯罪資料光碟、隨身碟、手機等證物,複製證物內偷拍影像、截圖檔案等,至自己的公務電腦及私人隨身硬碟。
一審士林地院判處林男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二審高院考量他坦承犯行、深表悔悟,委託親人向犯保協會捐款20萬元,表達積極彌補犯罪所生損害的悔意,改判應執行4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另外,林男涉自109年1月間至113年3月間,在士檢工作處所、公共場所等地,持手機、安裝密錄器、微型攝影機等方式,偷拍多名女子身體隱私部位。
該案最終認定19名被害人、共80次犯行,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等,判處應執行3年6月徒刑,另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編輯:張銘坤)1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