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苗栗男吸毒後隨機殺人!拿30公分菜刀大街砍傷3人 法院重判29年

【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
苗栗一名40多歲邱姓男子2025年10月2日持刀隨即砍殺2女童1男子,警方獲報後立即到場將男子逮捕,苗栗地院判有期徒刑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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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指出,邱明治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某時,在其住處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致其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均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42分許前某時,騎乘機車上路。
邱明治萌生於公共場所隨機殺人之念頭,先將菜刀(總長約30公分,刀刃長約17.5公分)以黑色膠帶綑綁於左手,再騎乘機車在苗栗縣苗栗市街頭隨機尋覓殺害對象。同日15時42分許,邱明治見放學後落單步行之女童A,隨即調頭下車,持菜刀朝A童頸部及胸部直刺,A童驚險遮擋後掙脫,奔向鄰近超商躲避,並請求正欲進入超商之成年男性路人B報警。
被告騎乘機車尾隨A童至超商前,停車後再持刀刺向B男,導致B男受有左下背深部穿刺傷併肌肉撕裂傷、右下前胸深部穿刺傷併發氣血胸及肝臟、橫膈膜撕裂傷,傷勢極為嚴重。B男逃離後,邱明治見現場多名國小學童驚嚇奔逃,竟又抓住未及走避之女童C,持菜刀朝其胸口直刺,造成穿刺傷及大片血胸,幸賴現場安親班老師及時上前拉開C童、護送C童到附近民宅求助,邱明治始停手並騎乘機車返家。嗣A童、B男、C童均經緊急送醫救治而倖免於難,邱明治則於住處與據報到場之員警對峙後遭拘提到案。
合議庭調查發現,被告於行兇時動作機敏,事後不僅能與警方對峙拒捕,更於偵審中清楚敘述犯罪動機與細節。經綜合判斷,被告犯案係因情緒管理能力不佳,無法適當調適負面情緒,並於施用毒品後衝動為之,其雖有情緒調控問題,但犯案時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未達喪失或顯著減低之程度,故不適用刑法第19條免刑或減刑之規定。
被告曾於105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入監服刑,至114年3月間始執行完畢,出監不滿7個月即再犯本案,構成累犯,合議庭認為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具特別之惡性,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法院認為,被告於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處所隨機殺人,對象包含國小學童及無辜路人,犯罪手段殘忍,造成3名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大傷害。其行為不僅侵害個別生命、身體法益,更引發嚴重社會恐慌,犯罪危害實屬重大。被告殺人行為均未致生死亡結果,屬未遂犯,依法得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且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多次致歉,已有反省悔意。
但審酌被告前科紀錄、犯案情節之殘忍程度,兼衡其人格特質、刑事政策及犯罪預防等因素,合議庭認為就被告所犯殺人未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殺人未遂罪,各應於處斷刑範圍內量處中高度刑,以維護社會安全。邱明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7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5年;又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拾8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