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等案判決 北院:應聚焦案件而非干擾審判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0日電)北院審理京華城等4大案3月26日宣判,其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判刑17年。北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提及審理過程中應聚焦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攻防,而非干擾法院獨立審判的空間。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全文,在量刑部分,提及柯文哲曾為台灣主要在野黨的黨主席,更代表民眾黨於113年參加總統副總統選舉,是家喻戶曉的政治人物,其在參與政治選舉、掌握政策走向過程必然深知民主法治的重要性。
北院指出,司法的存在即就台灣大大小小的爭議一槌定音,任何紛爭於司法者依法判斷後即應落幕,以杜絕私力救濟或政治紛擾,可見司法制度仍否繼續順利運作實為民主法治的根基。
根據判決,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可得悉審判獨立為司法制度的核心,如審判獨立遭到侵蝕,不僅司法制度將崩壞不堪,使司法定紛止爭的功能毀喪殆盡,更致民主法治蕩然無存。
因此,案件繫屬於法院前、中、後,縱對於案件的進行過程、形成的結論有情緒上的不滿,不論是案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均應尊重憲法規定捍衛審判獨立的誡命,於審理過程中應聚焦於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攻防,而非以逸脫於法院認事用法範疇外的方法,使法院承受不當壓力,意圖使法院無法依其確信適用法律作出判斷,而干擾法院獨立審判的空間。
台北地檢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罪嫌,起訴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11人。
根據北檢起訴,全案分為4大區塊,包括「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及「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台北地方法院3月26日一審宣判,柯文哲部分,依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13年,褫奪公權6年;犯公益侵占罪,分別判2年、3年6月;共同犯背信罪,判2年6月徒刑。4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編輯:管中維)1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