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判決公布 社工:保母刻意隱瞞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1日電)男童剴剴遭保母虐死案,北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兒盟社工陳尚潔2年徒刑,判決全文今天公布。陳女辯稱保母刻意隱瞞,「我當下做的每個判斷都是根據那個時候對他最好的選擇,我也盡心盡力。」
台北地院16日針對陳尚潔被控過失致死做出一審判決,今天公布判決全文,包括陳女與保母劉彩萱、剴剴外婆間的LINE對話紀錄,以及工作處遇紀錄,並以超過7000字篇幅論述陳尚潔的保證人地位。
根據判決書,陳尚潔矢口否認過失致死犯行,表示「我是相信劉彩萱所述,劉彩萱刻意隱瞞我,我是相信錯的人」、「我是一名社工,我的服務對象就是孩子,我當下做的每個判斷都是根據那個時候對他最好的選擇,我也盡心盡力。」
陳女辯護人則主張,陳女非主責社工,和剴剴也非密切生活照顧關係,且劉彩萱的托育人員資格管理、監督、檢查依法由台北市文山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執掌,非陳女權限,陳女不具保證人地位。
不過,合議庭認定,陳尚潔就剴剴的死亡結果,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且陳女的過失行為與剴剴的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根據判決,陳尚潔自承訪視時沒看到剴剴自撞、自摔、罵髒話;也沒有直接觀察到剴剴在磨牙、看到衣架害怕、磨牙磨到牙齒掉了、羊癲瘋等,這些全部都是劉彩萱對她說的,「我完全沒有親見親聞,也沒有看到任何的影片跟照片。」
判決指出,縱使剴剴有異常行為,均是發生在劉彩萱托育之後,陳尚潔不以自身專業懷疑保母說法,不請保母提出證明,不對保母所述明顯瑕疵處進行調查,反而輕率認定剴剴異常行為屬前保母照顧的創傷反應,片面附和保母說詞,已難認有善盡查核、保護剴剴身心發展狀況的作為義務。
剴剴的前周姓保母證稱,剴剴個性算溫和,只是偶爾碰到陌生人,難免會有害怕,不會很愛哭,不會罵髒話,也不會磨牙,也不會傷害自己,不會去撞牆、撞頭。合議庭據此認定,剴剴並無劉彩萱所述異常的行為。
判決書提到,陳女於112年9月25日訪視知悉剴剴額頭有大片瘀青,於10月6日詢問劉彩萱傷勢是否好了並索取近期照片。劉女遲至10月11日回稱,「手機送修」、「沒有完全好」等語,且未提供照片,陳女也未加以聞問。
此外,112年10月19日劉彩萱告知剴剴有發燒情形,陳尚潔回覆,「哇,燒到很高欸」,並於10月23日始詢問,「剴剴有繼續發燒嗎?他狀況還好嗎?」等語,劉女則回稱剴剴過敏情況,陳女未對剴剴發燒、過敏是否接受醫療處置有何聞問。
合議庭認為,從對話紀錄可知,陳尚潔就剴剴的異常情況,多先表示驚嚇或僅以口頭詢問,復表示知悉了解、再看看評估後,再無聞問,實際上也根本未有任何有效作為。對剴剴身心狀況流於形式上口頭關心,呈現消極漠視的態度。
判決指出,剴剴112年8月31日交接給劉彩萱托育前,面龐豐腴圓潤、身形白胖、笑容活潑、雙眼神采極佳;而同年9月25日陳尚潔訪視時,剴剴額頭上出現明顯大片瘀傷、無笑容、眼神恐懼。同年10月23日陳女訪視,剴剴面龐明顯消瘦、臉型變尖、表情落寞悲傷、眼神空洞缺乏神采。
112年11月20日陳尚潔訪視時,剴剴面龐更為消瘦、額頭又出現瘀青、頭髮稀疏疑似禿髮,陳女透過與剴剴長期及多次密集接觸,應可知悉剴剴的身心健康狀況與交付劉彩萱托育前後,外表判若兩人,出現明顯異常及巨大落差,並符合多項「台灣兒少保護社區亮點強化方案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指標」。
此外,剴剴額頭反覆出現新舊夾雜的瘀青,劉彩萱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依據,陳尚潔應有相當理由認定剴剴傷勢是劉彩萱所為,卻落入對劉彩萱毫無合理根據的偏信,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至明。
合議庭認定,若陳尚潔積極查核,並做出追蹤、確認剴剴身心健康情況的適當處置,或通報相關單位介入救援,當有極大可能使劉彩萱知所警惕,並避免剴剴死亡的結果發生,足認陳女消極之不作為,與剴剴死亡結果的發生,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另方面,根據判決,陳尚潔及辯護人辯稱,剴剴在112年11月7日、9日到小兒科診所就診,11月23日到牙醫診所就診,醫事人員均未發現兒虐。
對此,牙醫師證稱,她當天為剴剴看診時間約15分鐘,有明確告知磨牙不太可能造成如此嚴重的牙齒脫落,保母稱孩童時常跌倒、撞牆,她擔心有更嚴重的身體問題,所以提供轉診建議,希望去醫院檢查找出自摔原因。
牙醫師還說,她和社工的職責範圍及獲得的資訊量是不同的,「我看不到他的生活環境,我也沒辦法把他的衣服掀開看他的身體」,社工可能負責的是偏長期的個案管理跟訪視,和牙醫師單一一次的醫療行為是沒有辦法互相類比的。
合議庭認為,陳尚潔供稱3次訪視時間都待到1小時,且長期追蹤剴剴,掌握完整環境轉換歷程資料及體檢數據,相較於牙醫師僅接觸15至30分鐘,尚且能敏銳察覺剴剴磨牙造成嚴重的牙齒脫落並不合理,並主動建議至醫院檢查,更顯見陳女的消極不作為,因此陳女所辯顯是卸責之詞,洵不足取。(編輯:蕭博文)1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