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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議員吳宗憲涉詐千萬助理費 一審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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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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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議員吳宗憲涉詐千萬助理費 一審判刑3年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28日電)民進黨籍前桃園市議員吳宗憲涉嫌詐領助理費達新台幣1451萬餘元。桃園地方法院審結,依3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應執行3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不可緩刑,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吳宗憲自民國91年至111年,擔任桃園縣議會第15至17屆議員、桃園市議會第1至2屆市議員,期間與擔任公費助理的51歲范姜姓女子,共同虛偽申報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
桃檢調查,吳宗憲和范姜姓女子藉由假聘書等文件,向桃園市議會虛偽申報歐陽姓女子等人為公費助理,待歐陽姓女子等人的薪資、獎金入帳後再領出花用。
檢方指出,吳宗憲總計向桃園市議會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1451萬餘元,這些錢被用來買股票、支付兒女贍養費、服務處和日常生活開銷。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吳宗憲涉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均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4年,沒收扣案犯罪所得1451萬8851元。
判決書指出,范姜姓女子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均褫奪公權3年,共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3年,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
至於被當人頭的歐陽姓、張姓、彭姓、許姓、劉姓、葉姓假公費助理,則分別被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1年8月不等,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至18萬元不等金額。
判決書指出,法院審理時,吳宗憲及其7名共犯對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且有相關卷證佐證,犯行明確;除吳宗憲不符緩刑要件外,其餘被告均依法諭知緩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