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移工懷孕月領3.9萬 勞動部澄清為錯誤訊息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9日電)國內網路近日流傳「移工懷孕月領3.9萬」、「日本及香港移工懷孕需離境生產」等言論,勞動部今天澄清皆為錯誤訊息,其中日本、香港及韓國皆禁止雇主因懷孕解僱外傭。
勞動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近日網路流傳「移工懷孕月領3.9萬、孩子待到6歲領172萬」以及「各國外籍看護懷孕政策」一圖指涉日本及香港移工懷孕需離境生產,兩者皆為錯誤訊息。
勞動部表示,合法移工若有加保勞工保險,可依法請領生育給付,但絕對沒有「移工懷孕月領3.9萬、孩子待到6歲領172萬」的政策,這是謠傳不是事實。
勞動部也強調,每日新台幣500元的安置費,是當雇主難以妥善照顧移工或管理,經地方政府評估有安置移工的需求,才會撥給「合法備案之安置單位」,來支應安置期間所需相關費用,並非發給移工個人。
勞動部說,上述安置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像是職災、爭議訴訟、重大傷病、刑事被害得延長一次,最長以2個月為限,且也有規定安置期限不得逾聘僱許可期限。
至於2026年起中央規劃的擴大生育補助至10萬方案,勞動部表示,這僅限本國人及育有本國人的外籍配偶申請,外籍移工並不符合請領資格。
其次,針對「各國外籍看護懷孕政策」圖指涉日本及香港移工懷孕需離境生產,勞動部也澄清,此為錯誤訊息,香港「僱傭條例」明確禁止雇主因懷孕解僱外傭,若需在港生產可向入境處申請延期居留,移工僅有在合約期滿或雙方合意終止後要在2週內離境。
此外,勞動部也說,日本的雇主不得因移工懷孕或生產而予以解僱、強迫回國或給予不利待遇,日本移工更有產前6週、產後8週產假,以及最長1年的育兒假。
勞動部補充,韓國也規範外籍移工與本國勞工享有同樣的男女僱傭平等法保障,雇主絕對不得因勞工懷孕、生產而予以解僱。
勞動部強調,台灣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所有勞工的權利,雇主不得因懷孕解僱,趨近於日本、韓國、香港規範。(編輯:李錫璋)1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