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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安親班男師猥褻女童 37罪應執行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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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中央社 ・台南
台南安親班男師猥褻女童 37罪應執行10年半
(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14日電)台南張姓男子利用擔任安親班老師機會,在6年內猥褻多名女童,並對多名不知情女童拍攝性影像,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共37項罪名成立,今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張男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共8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2罪)、3年2月(6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罪)、1年(1罪);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共25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合議庭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扣案用來拍攝被害人性影像行動電話1支、儲存影像可攜式硬碟2個、用來當拍攝時架設攝影器材工具的釣魚用冰桶1個均沒收。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明知安親班學生均為12歲以下兒童,對性及猥褻行為知識及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竟為滿足己身情慾,於民國108年6月至114年6月間,在安親班學生休息室、教室、櫃台、廁所等處所,分別對多名女童強制猥褻、乘機猥褻、猥褻等犯行,以及對不知名女童拍攝性影像共25次。
判決指出,全案為其中1名被害女童於114年9月間在校填寫性平學習單後,經校方通報報警處理,審理過程中被告自白與證人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相關書證、物證,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判決指出,被告犯行除對各被害人身心健全、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更嚴重侵害其性自主、性隱私決定權,本案被害人人數甚多,被告所為實屬惡劣;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與部分被害人家長成立調解,以及各被害人、告訴人表達意見等情狀,定被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編輯:張雅淨)1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