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請求確認國語日報捐助關係存在 二審敗訴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6日電)教育部認定國語日報社屬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否認,教育部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捐助法律關係存在。一審教育部敗訴,高等法院今天再判教育部敗訴。可上訴。
本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間判決教育部敗訴,教育部不服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根據高院新聞資料,教育部上訴主張,國語日報社是教育部為推行國語政策而出資捐助成立。國語日報社的沿革始於民國37年間,由教育部提供金圓券、注音銅模、印刷機,命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籌設國語日報社。
教育部主張,國語日報社於38年起納入省國語會所屬事業機構,45年由省國語會及教育部以國語日報社資產另行出資成立國語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再於49年以公司資產作為捐助財產,改組設立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但國語日報社一再否認教育部為捐助人,因此訴請確認兩造間存在捐助法律關係。
高院審理後認為,國語日報社於49年2月17日設立登記,依法人登記資料及登記證書,均記載捐助人為國語日報社公司全體股東,即方師鐸等17名自然人,捐助財產新台幣135萬4387元3角1分。
判決指出,教育部主張捐助全數財產。但調查結果顯示,設立國語日報社,是經國語日報社公司全體董事決議,將公司組織變更為財團法人,而方師鐸等17人當時即為國語日報社公司董事,並具有管理公司資產的權限。
高院認定,方師鐸等17人於49年間以國語日報社公司的資產,捐作為國語日報社的設立基金,目的即是本於董事身分為董事決議內容,足認方男等17人確實是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成立捐助章程而捐出財產,合於民法關於捐助的定義,與捐助財產是否為他們個人所有無關,不影響捐助人的認定。
判決指出,教育部主張捐助財產均為它所有,但依證據顯示,捐助財產來自國語日報社公司,而該公司經過多年營運,已累積自身盈餘並受有社會各界協助,無法證明該公司的資產均為省國語會及教育部所出資。
高院表示,國語日報社公司與教育部屬不同人格,本件捐助財產既全數來自國語日報社公司,自不能認為是由教育部所捐助。因此,教育部請求確認兩造間捐助關係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此外,教育部認定國語日報社屬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不服提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語日報社勝訴。教育部提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11月間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蕭博文)1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