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前中油執行長徐漢等4人涉圖利 彈劾移送懲戒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7日電)前中油公司煉製部執行長徐漢涉貪,一審遭判25年。監察院今天表示,徐漢與大林煉油廠工務組前後任經理黃榮泰及歐文豐、煉製事業部工務室修護組前工程師張子房4人辦理採購案,涉圖利自身或不肖廠商核有重大違失,日前已過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徐漢涉貪,橋頭地方法院3月曾透過新聞稿說明,徐漢自民國108年間起,利用其對採購案審核及對下屬人事監督管理等權限,多次透過白手套、下屬或自行向廠商索賄,直至111年1月遭查獲為止,共收賄新台幣1686萬多元,另有不明財產473萬多元,合計不法所得達2160萬多元;其餘涉案員工及廠商則各處7月至8年6月不等徒刑。可上訴。
監察院日前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麗珍、蔡崇義、張菊芳提案,彈劾徐漢等4人,並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今天公告彈劾案文並發布新聞稿。
監察院指出,徐漢自108年起,利用辦理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煉五組製冷系統採購含安裝試車一批」等採購案件機會,以調陞經理為條件,要求黃榮泰依指示勾串不肖廠商浮報標案價額約新台幣4200萬元,再讓他與廠商朋分價款。
監察院說,徐漢藉由9件煉製事業部採購案收賄達1686.8萬元,歐文豐則利用接辦煉製事業部採購案後續工作者受訓的機會,逕為代辦查驗工作,促使不肖廠商的不法行為得遂,並收受不正利益1.136萬元,而張子房則是利用煉製事業部採購案向廠商收賄,並朋分賄款13.2萬元。
除上述涉貪收賄外,監察院表示,徐漢的煉製事業部執行長辦公室被搜索時,遭偵查機關發現不明來源現金共2710萬元,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涉有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監察院表示,上述4人違法失職事證明確,除觸犯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外,行政違失責任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與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情節重大,因此已通過彈劾提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編輯:林克倫)1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