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年金可拋棄新措施上路 保障弱勢維持救助資格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30日電)保障弱勢民眾不因領取勞保年金影響社會救助資格,勞保局今天宣布勞保年金暫時拋棄新措施上路,讓民眾可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申請拋棄期間至少一年。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組組長劉秀玲今天表示,勞保年金給付在核定發給後,原則上是按月核發至續領人死亡或不符資格為止,且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進行調高。
不過,劉秀玲表示,依照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近來接獲弱勢民眾反映,因為領取的勞保年金會隨物價調高金額,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反而失去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
劉秀玲說,勞工保險條例並沒有按月領取年金期間可以拋棄年金給付相關規範,因此勞保局在不變更母法架構前提下,因應民眾訴求特別訂定「勞保年金可暫時拋棄」新措施,避免影響弱勢民眾社會救助資格。
劉秀玲說明,新措施讓民眾可以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但必須是申請當月起各期年金的全部金額(含加發眷屬補助),不可以只拋棄部分金額,也不得追溯拋棄。
劉秀玲指出,為了維持給付安定性並防範技術性調整巧取社福資格,新措施規定申請拋棄期間至少一年,滿一年後可以書面申請恢復發給,但已拋棄且完成年金期間不得申請補發,恢復後若要再次拋棄,應間隔一年以上。
劉秀玲說,拋棄期間年金金額仍會隨CPI調整,未來民眾申請恢復領取時,將以調升後的金額發給。
另外,若是續領人在拋棄年金期間死亡,劉秀玲說,其法定繼承人不得請領續領人生前已拋棄的年金,但符合規定的遺屬仍可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若選擇請領差額金,其生前「已領取」及「已拋棄」金額將一併算入已領總額中扣減。
勞動部提醒,拋棄年金屬於重大權利變更項目,經核准後不得變更,且拋棄金額在法律上會視同已領取,民眾提出申請前務必審慎評估。
劉秀玲說,年金續領人如果要申請拋棄或恢復繼續發給年金,規定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書內須載明續領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欲拋棄或恢復的年金項目,並親自簽章,申請日期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勞保局日期為準。(編輯:管中維)1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