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坪溪水電環評爭議 最高行判居民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世豐電力花蓮豐坪溪水力發電開發案,居民指控環境部怠於執行職務,主張環境部應命業者重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未完成審查前不得開發。最高行政法院判居民敗訴,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世豐電力推動「豐坪溪及其支流水力發電開發計畫」,規劃在花蓮縣卓溪鄉豐坪溪設置第一、第二攔河堰,並興建兩座電廠發電。
開發計畫於民國88年經當時環保署(現環境部)有條件通過環評,經濟部於89年核發電業籌備創設許可、91年核發施工許可,之後因工程未如期完成,多次同意展延施工許可。
居民及公民團體指出,世豐電力98年間曾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現差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後,遲未實施開發逾10年,直到109年、110年間才重新施作土建工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再次提出環現差報告,因此向環境部提出公民告知函。
環境部回覆表示,世豐電力98年提出的環現差報告已完成審查,現行法規並無要求再次提出環現差報告的依據。
居民及公民團體認為,環境部在收受告知函後逾60日仍未命世豐電力重新提出報告,已屬怠於執行職務,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環境部命世豐電力重新提出環現差報告,並在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環評法規定,開發單位於環評審查通過並取得開發許可後,若逾3年才開始實施開發行為,才須提出環現差報告。
法院認為,世豐電力早在93年10月底即已申報開工,雖曾因違反環評法停工,並於98年提出環現差報告後,101年1月底復工,期間工程進度雖緩慢、僅施作周邊工程,但93年間已開始實施開發行為,不因後續停工、復工或土建工程重新啟動,而形成新的起算點,因此無須再次提出環現差報告。
法院另指出,綜合歷次環評、環差及環現差報告內容與後續環境調查結果,尚未達環境發生顯著重大變化的程度,環境部對是否命開發單位再提環現差報告仍有裁量權,並未因裁量縮減至零而有必須作成特定處分的義務,因此認定環境部未怠於執行職務。
一審判決居民及公民團體敗訴,全案上訴後,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23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蕭博文)115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