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幫份子逼少女賣淫、拘禁吞菸蒂 累計判152年6月
(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3日電)竹聯幫弘仁會成員陳男等人涉脅迫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少女逃跑被抓回後,遭陳男等人拘禁以菸蒂燙身還強迫吞食菸蒂凌虐。新北地院日前認陳男犯17罪,累積刑度達152年6月。
根據判決書,竹聯幫弘仁會成員陳姓男子平日在新北三峽經營刺青店,112年7月間以賺取贖身款項、給付租金為由,脅迫未成年女子進行性交易,並從少女每日1萬元的性交易報酬中,抽走7千元與簡男瓜分,僅留3千元給少女。
同年7月25日,少女不願再從事性交易,當天接客結束後帶著1萬元逃跑,陳男發現後心生不滿,指示其他人將少女帶回刺青店,由簡男及妻子陸女等人以鎮暴槍裝BB彈及玻璃彈射擊少女,持菸蒂燙其身體並強迫吞食,又毆打頭部、甩巴掌,警告少女不能再逃跑。
少女之後被迫持續接客,112年8月間因不堪承受再度逃離刺青店,但隨即又被強行帶回,陳男、簡男、陸女等人先將少女綑綁在鐵椅上並褪去衣物,持西瓜刀刀背劃過少女皮膚、再持熱熔膠條毆打,並輪流持菸蒂燙身軀。
眾人112年8月3日至10日期間持續拘禁凌虐少女,不僅持鋁棒毆打其後腦勺、強灌烈酒,甚至將仙女棒黏在少女的胸口及手臂點火燃燒,導致少女全身多處傷勢。
另外,陳男因不滿組織內少年打量其前妻腿部,111年8月間將少年約在刺青店見面,當面質問並毆打少年,其他成員則持刀砍少年大腿,導致少年右大腿穿刺撕裂傷併肌肉斷裂等傷勢。同年9月,少年出院後想退出幫派,陳男出言恐嚇,若不交付50萬元就不得退出,逼少年簽立50萬元本票。
案經新北地院審理,合議庭表示,陳男、簡男2人為賺取金錢,無視少女拒絕使其從事性交易,侵害其健康及自主意願,扭曲價值觀,影響身心及人格發展,應嚴予非難。
合議庭認陳男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營利以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對少年犯加重私行拘禁等17罪,判處累積刑度152年6月。簡男犯14罪,累積刑度135年4月。因2人另涉詐欺、毒品、公共危險等案件,將待所犯案件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至於陸女則犯2項加重私行拘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