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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喪失中國籍證明10年 國民黨有選任人員須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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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
2026.08.18
・中央社 ・台北
未繳喪失中國籍證明10年 國民黨有選任人員須改選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8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依據大陸委員會4月核釋,未繳付喪失中國籍證明10年的原中國籍人民,依法不得擔任台灣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目前有4個政黨共5人與規定不符,將要求限期辦理改選。根據行政院公報,這4個黨是國民黨、經濟黨、中華民族致公黨、新華勞動黨。
前民眾黨立委、陸配李貞秀先前因戶籍問題引發爭議。陸委會今年4月核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有關在台設籍10年的規定,明定必須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給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依陸委會今年4月16日令,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的計算方式,應自當事人向內政部移民署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開始計算,原中國籍人民若未能符合這項要件,依法不得擔任台灣政黨負責人及選任人員。
內政部表示,目前有4個政黨共5人與規定不符,將要求限期辦理改選,如屆期未完成改選,內政部將依法撤銷該等人員備案或備查。據了解,內政部將參考政黨法第7條,要求政黨在收到通知函文後,限期3個月內辦理改選。
根據行政院公報,這4個黨是國民黨、經濟黨、中華民族致公黨、新華勞動黨,國民黨部分,是選任人員為原大陸地區人民且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未滿10年,需限期改選。
中華民族致公黨與經濟黨也是選任人員為原大陸地區人民且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需限期改選;而新華勞動黨則是負責人及選任人員都為原大陸地區人民且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未滿10年,需限期改選。(編輯:蘇龍麒)11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