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毒駕撞死騎士棄車逃逸 橋院依累犯加重判刑20年
(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20日電)蘇姓男子去年施用毒品後開車,逆向撞傷機車騎士後棄車逃離,被害人不治。橋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被告犯毒駕致死、肇事逃逸罪,且屬於累犯,均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判刑20年。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晚間發布新聞稿說明,被告蘇奕衡民國114年4月26日上午9時及下午6時,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等毒品後,於次日清晨駕車上路,在高雄市路竹區產業道路下坑124路燈桿處,逆向駛入對向車道,撞上蘇姓機車騎士。
橋院提到,事故導致騎士跌落路旁農田,機車則掉進路旁水溝,蘇男明知已肇事,卻棄車徒步逃離現場,直至有路人發現受傷騎士及車輛殘骸才通報警方,而受傷騎士因胸肋骨及雙側下肢等多處骨折及擦傷,到醫院時已死亡。
橋院表示,經警方調閱監視器,在鳳山區查獲蘇男,並扣得蘇男持有的依托咪酯煙油及吸食器。經合議庭評議,認為蘇男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以及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
國民法官法庭考量,蘇男曾因施用毒品遭判刑,卻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且前案與本案的犯罪方式及罪質等均類似,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且蘇男過往有多次毒駕行為,仍再次於施用3種毒品後心存僥倖駕車上路,逆向撞上被害人致死。
合議庭審酌,案發時間為凌晨、地點屬偏僻,人煙較為稀少,蘇男因害怕毒駕遭追緝,沒有停留在現場救助被害人或報警,而選擇棄車逃逸,導致被害人無法及時獲得救助,另蘇男返家後攜帶行李逃逸,先後輾轉到數個不同地點藏匿,被查獲後坦承犯行,但至今仍未和解、賠償及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
合議庭參酌檢察官、辯護人、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關於量刑的意見後,於今天下午5時30分宣判,就蘇男犯毒駕致死罪處13年6月、犯肇事逃逸罪處9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