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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指導幼時同學種大麻辯不知情 二審仍判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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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審
2026.09.23
・中央社 ・高雄
男指導幼時同學種大麻辯不知情 二審仍判10年8月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3日電)鍾姓男子在服役期間涉夥同幼時同學種大麻,一審遭判10年8月。鍾男主張偵查中已認罪,上訴求減刑;但高雄高分院認定他當時辯稱「不知是大麻」,駁回上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指出,鍾男民國112年5月間上網購買大麻種子與栽種工具,於試種成功後,自同年6月起交由同案利姓男子(已撤回上訴確定)續種,鍾男則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帳號遠端指導。同年10月大麻成株開花,2人共同採摘、風乾,製成大麻成品,利男並從中獲取新台幣4萬5000元報酬。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處鍾男有期徒刑10年8月。鍾男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主張自己於偵訊及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應適用同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並強調查獲大麻活株僅13株,分毫未流入市面,加上自身無前科、軍旅生涯表現良好,請求法官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
不過,高雄高分院合議庭當庭勘驗鍾男的偵訊錄影檔案,發現鍾男當時雖承認「有幫忙搬運作物、拔枯黃樹葉」,但堅決否認使用涉案的Telegram帳號,且供稱「剛開始不知道是大麻」、「警察找我時才知道」。法官認定,鍾男當時僅承認客觀行為,實質上否認故意製造毒品,避重就輕,不符「偵審均自白」減刑要件。
合議庭進一步審酌,毒品殘害國民身心健康,鍾男身為起意者與技術提供者,無視國家禁令製造大麻,且查獲規模達活株13株、乾燥植株600公克及乾燥大麻花葉逾1公斤,潛在危害甚深,客觀上並無特殊原因,足以引起社會同情而可憫恕之處。
法官認定,一審量刑已充分考量鍾男犯罪動機、規模、素行與智識程度,且未逾越法定刑度,判決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比例原則,據此駁回鍾男上訴,維持10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