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國內社會
古亭地政所漏徵收註記 民眾買地遭塗銷二審獲判國賠1137萬
中央社
國內社會
台北
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北市政府
2026.11.04
・中央社 ・台北
古亭地政所漏徵收註記 民眾買地遭塗銷二審獲判國賠1137萬
(中央社記者李念庭台北4日電)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遺漏土地徵收註記,導致4名民眾21年前買地後遭塗銷所有權登記,提起國賠訴訟。一審判地政事務所賠償2125萬餘元,二審今天改判賠償1137萬餘元,可上訴。
根據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原告主張台北市政府為辦理木柵7號道路拓寬用地工程,於民國63年間公告徵收本案土地,原地主祭祀公業已領取補償費。手抄土地登記簿雖有徵收註記,古亭地政事務所79年間辦理地籍資料電腦化建檔時,卻遺漏該註記。
4名購地民眾主張,他們信賴土地登記外觀,在94年12月間買下該土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而,台北市政府於107年間提告,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勝訴確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台北市政府。
一審判決古亭地政事務所應賠償4名購地民眾土地市價損失新台幣2125萬餘元。雙方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古亭地政事務所上訴主張,土地損失賠償金額應扣除祭祀公業分擔額;4名購地民眾則主張,古亭地政事務所應賠償一審駁回的另案裁判費損失149萬餘元。
高等法院認為,古亭地政事務所遺漏徵收註記,使原地主祭祀公業將土地出售、移轉,導致4名民眾於94年間買下土地後,遭北市府提告、失去土地所有權。地政事務所與原地主共同構成侵權,均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審酌,4名購地民眾未在知悉損害發生時起2年內,向另一連帶債務人祭祀公業求償,地政事務所抗辯有理由,扣除祭祀公業分擔額,地政事務所應賠償土地市價損失1062萬餘元。
另案裁判費損失部分,高院指出,扣除祭祀公業應分擔額,地政事務所應賠償74萬餘元,未逾土地法規定限額,應予准許。兩項合計古亭地政事務所應賠償地主1137萬2820元。兩造均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