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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化學教師協助製毒 判刑7年9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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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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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化學教師協助製毒 判刑7年9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4日電)桃園市梁姓化學教師加入製毒集團傳授製毒工法,一二審均認定梁男在此案有不可或缺地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有期徒刑7年9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桃園地檢署調查,梁男原在補教業及學校擔任化學教師,被地方角頭麥姓男子、劉姓男子吸收共組製毒集團,由梁男傳授製造毒品技術、購買製毒所需原料與器材設備,麥男、劉男負責製毒。
警方於民國112年9月間,破獲梁男等人位於楊梅區的製毒工廠,並起獲出第3級毒品「喵喵」成品、半成品約200公斤,桃檢依毒品等罪起訴3人。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梁男辯稱不知麥男、劉男製毒,他幫忙購買的製毒原料與器材設備都是合法物品,也沒有指導製毒等;但合議庭檢視梁男等3人的手機等證據後,認定梁男確實知道麥男製毒,也曾在觀看製毒成果後幫忙解決過程中的化學反應問題,在此案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一審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等罪,判處梁男7年9月徒刑,麥男5年3月徒刑,劉男3年11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去年10月間駁回梁男上訴,麥男、劉男則另案審理。
二審指出,梁男並未承認全部犯罪事實,無從減輕其刑,且其製毒犯行,並無顯堪憫恕情形,無從依刑法規定酌減其刑。
二審認為,梁男製毒事證明確,審酌他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禁令,以自身租屋處為據點,製造含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的毒品,助長毒品氾濫,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原審量刑並無違誤,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於認事用法上並無違誤之處,量刑妥適,於6日駁回上訴定讞。(編輯:蕭博文)1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