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定位金不退費爭議 消基會籲納定型契約
(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15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近期受理一起申訴案,消費者預定5個月後托嬰名額並付定位金,於簽約後6日欲取消,業者主張全額無法退,消基會認為有違比例原則,呼籲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
消基會今天舉行記者會,揭露最近中區分事務所受理的一起申訴案,消費者為預定5個月後的托嬰名額,支付新台幣5000元的「定位金(或稱保額費)」,並另簽署定位金契約,但簽約後6日,消費者欲取消,業者依定位金契約主張全額不退。
消基會說,家長於距離實際入托尚有5個月就提出取消,托嬰中心應有相當充裕時間將名額遞補予其他候補家長,難認有產生重大營業損失之虞,業者逕依契約約定,將家長預付的5000元全沒收,有違比例原則,也突顯制度漏洞。
消基會說,中區分事務所去電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局回應,「定位金契約」簽訂於托育服務開始之前,非屬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範圍,屬私法契約自由,業者不退費並無違法。
消基會認為,台中市社會局的見解雖形式上援引契約自由原則,實質上卻忽略「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公平性的審查精神及托嬰服務高度公益性與弱勢保護本質,恐將使家長在資訊與議價能力不對等的情況下,承擔過重風險。
另外,各地方政府目前的處理方式存在顯著落差。消基會舉例,新北市政府已依據行政院消保處及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13年底發布的函文,訂定「新北市政府私立托嬰中心定金收取實施原則」,明文禁止以「定位金」名義收取費用,並設立明確的退費階梯,如於預定入托日前30天通知,托嬰中心應退還定金全額。
消基會說,相同的中央主管機關函釋,各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範卻未盡一致,易使跨縣市的家長面臨權益保障不對等的困境。
消基會呼籲,在中央完成統一修法前,各地方政府應積極衡酌法理與實務,參酌已發布規範的縣市作法,避免因法規空窗期致使家長權益持續受損。
消基會說,部分地方政府曾引用「民法」關於定金的規定,認為若屬定金,家長違約則不得請求返還。但消基會指出,民法定金制度以「雙方對等責任」為前提,若業者違約,應加倍返還,因此,定金應有明確合意與違約責任平衡的意義。
不過,消基會指出,實務上定位金契約多為業者單方擬定,並未充分揭露風險,且家長無議價空間,業者違約責任也未對等,這類約定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對顯失公平條款的禁止規定,值得檢討。
消基會呼籲,明確將「定位金」或「保額費」納入定型化契約或兒童托育服務相關子法規範,明訂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若有收取定位金,應明定收費上限、退費原則與比例,且禁止服務未開始即全額沒收的條款,同時強化資訊揭露與冷靜期制度。
消基會說,從公共政策角度觀察,托育服務為少子化政策關鍵環節,應以保障家庭為核心,而非讓風險由家長單方承擔。
消基會建議,凡屬托育服務開始後可抵充費用的款項,均應視為托育費用的一部分,納入定型化契約規範;托育服務開始前終止契約者,應比照註冊費退費規定,不得約定全額沒收,應以增加的行政成本為上限,並依提前通知期間設立明確、合理的退費階梯。(編輯:陳清芳)1150515